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财务副总监李鹏先生于近日因操作失误,出现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李鹏先生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5000股,成交均价为6.22元/股;2013年10月17日因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为7.87元/股,并于同日减持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为7.8元/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李鹏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李鹏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股票买卖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故前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850元(按照六个月内李鹏先生先买入后卖出的5000股股票的买入/卖出均价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7.8元/股-6.43元/股)*5000股=6850元)将收归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