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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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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44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披露了《提示性公告》,2012年末的商誉减值重新测试正在进行中,如若2012年末商誉减值需重新调整,则可能需对2012年度财务报告及年报的主要财务数据进行重新调整。如果前述调整导致2012年利润为负值,则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海南省高院裁定内容第三项“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清偿债务本金41168400元及相应利息”,公司账面将出现对海南交行的负债本金41168400元及相应利息预计约3500万元,该事项涉案抵债资产价值尚未评估,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具体金额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与海南交行进行积极沟通,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涉案抵债的资产,公司将尽快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后进行账务处理。如果2012年末的商誉减值调整导致2012年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13年度继续亏损,则公司将暂停上市。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迪传媒”)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5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

 被执行人: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港澳实业”)

 被执行人: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为港澳实业第二大股东,目前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以下简称“港澳信托”)

 海南交行以海南省高院在1998年、1999年原立案执行其与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赛迪传媒为本案被执行人。

 案件历史情况:

 1997年12月,海南省高院受理了海南省交行诉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交行诉称与港澳实业于1996年4月2日、1996年9月18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3000万元,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8个月,港澳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6年10月3日,三方又签订《借款延期还款合同》,将1996年4月2日借款2000万元延期至1997年4月7日偿还,月息调整为8.4%。。海南省交行已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但港澳实业、港澳信托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请求判令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偿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808万元。

 海南省高院于1998年3月2日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作出(1997)琼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港澳实业向海南交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808.1万元;港澳信托对本案债务负连带责任。

 根据海南省交行的申请,海南省高院依据上述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港澳实业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建筑面积1,530㎡),附楼一层设备房(建筑面积420㎡),附楼第一层(建筑面积1,838㎡),附楼第八层(建筑面积1,403.35㎡),附楼第十层(建筑面积1,403.35㎡)。

 上述财产经委托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后,海南省高院于2000年11月6日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第一项、澳实业名下位于三亚市海坡开发区21851.4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六幢公寓楼按照评估价人民币33398541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行;第二项、将港澳实业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设备房、第一层、第八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设备、低值易耗品以评估价人民币41168400元抵偿给海南省交行;第三项、解除对上述土地、房产的查封。”该民事裁定已生效,且第一项、第三项裁定已执行完毕。

 2001年11月26日,海南省高院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已执行现款233.9474万元及财产折抵7459.6941万元,已经执行完毕,裁定终结对(1997)琼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2013年6月5 日,海南省高院作出(2013)琼执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即“将被执行人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设备房、第一层、第八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设备、低耗品以评估价人民币411684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三、裁决情况

 2013年10月11日,海南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变更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三)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清偿债务本金41168400元及相应利息。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海南省高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账面将出现对海南交行的负债本金41168400元及相应利息预计约3500万元,该事项涉案抵债资产价值尚未评估,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具体金额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与海南交行进行积极沟通,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涉案抵债的资产,公司将尽快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风险提示

 由于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5号《执行裁定书》;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书》;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

 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执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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