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楼唯实大厦10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公司董事长朱烨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62,051,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现场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同意62,051,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关于审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62,051,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关于调整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同意62,05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9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宁、薛国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