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沃克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3]第0251号),拟出售资产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4,158,563.39元。交易各方据此协商确定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期间损益约定
公司与长城公司于交割日后的十五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公司以截至交割日经审计的拟出售资产向长城公司或长城公司指定的资产接收方进行交割,但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公司支付的与本次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款项应从拟交割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中扣除,拟交割资产中货币资金不足以扣除的,差额部分由长城公司自行或促使资产接收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公司,用于支付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款项。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出售资产亏损的,长城公司应自行或促使资产接收方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拟出售资产的人员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职工及职工代表(包括与上市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但交易对方同意继续聘用的除外)的劳动和社保关系,均由长城公司或其指定的单位承担和安置。除重组后公司同意继续聘用的职工外,自资产交割日起公司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由长城公司指定的单位与该等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岗位。对于人员安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长城公司指定的单位承担。对于重组后公司同意继续聘用的职工,在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安排其工作。资产交割日前,公司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所有工资及所有福利、社保等一切费用(如有)均由长城公司指定的单位负责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重大资产出售决议的有效期
重大资产出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景峰制药100%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全部景峰制药股份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人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52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最终发行价格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价格为准。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拟购买资产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景峰制药100%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拟购买资产的价格
根据中天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3)第1255号),拟购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501,859,945.22元,据此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价格为3,501,859,945.22元。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1票。
7. 发行数量
按照拟购买资产的价格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7.52元/股计算,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65,672,865股股份,具体如下:
■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之间的差额部分(指不足1股的部分),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进行支付。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锁定期安排
(1)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慧、叶高静、叶湘伦各自根据《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下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依据《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书》(下称“《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前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2)刘华、简卫光、李彤、罗斌、罗丽、张亮、刘莉敏、罗衍涛、葛红、杨天志、贵阳众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阳黔景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各自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3)欧阳艳丽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906,263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816,970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7月30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7月30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4)丛树芬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497,778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272,324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7月30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7月30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5)马贤鹏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225,455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136,162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7月30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7月30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6)付爱玲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089,293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136,162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7月30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7月30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7)王永红、张亚君、车正英各自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8)陈杰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361,616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680,809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6月4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6月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9)倪晓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2,995,556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953,132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6月4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6月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10)南海成长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8,790,308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5,174,144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6月4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6月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11)维梧百通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7,101,903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7,175,720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6月4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6月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12)维梧睿璟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3,343,842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5,604,414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6月4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6月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13)维梧鸿康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334,383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563,710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6月4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6月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14)景林景途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10,892,932股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4,357,174股公司股份,如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于2014年6月4日前(含当日)发行结束,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于2014年6月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行结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的除外。
对于刘华、简卫光、李彤、罗斌、罗丽、张亮、刘莉敏、罗衍涛、葛红、杨天志、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欧阳艳丽、丛树芬、马贤鹏、付爱玲持有的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1)如《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年度第一年的预测净利润实现,则当年度解锁股份数为各承诺人认购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数的5%;
(2)如《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前两个承诺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实现,则当年度解锁股份数为各承诺人认购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数的15%;
(3)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剩余股份全部解锁;如未解锁的股份数不足《业绩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对于刘华、简卫光、李彤、罗斌、罗丽、张亮、刘莉敏、罗衍涛、葛红、杨天志、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欧阳艳丽、丛树芬、马贤鹏、付爱玲持有的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份,在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前不得解锁。
对于王永红、张亚君、车正英、陈杰、倪晓、南海成长、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维梧鸿康、景林景途持有的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如《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年度第一年预测净利润实现,则全部解锁;如未全部实现,则上述交易对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股份补偿后,剩余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全部解锁。
对于王永红、张亚君、车正英、陈杰、倪晓、南海成长、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维梧鸿康、景林景途持有的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承诺年度第一年补偿义务(如需)后全部解锁。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各交易对方认购的天一科技股份解锁后,其转让该等股份需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购买资产盈利的,则盈利部分归天一科技享有;拟购买资产亏损的,则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应于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各自在天一科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召开日持有景峰制药股份的比例支付给天一科技,拟购买资产各交易对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 上市地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人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公司重组完成后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以提升整合绩效并优化财务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重组配套资金,拟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分别定价,为两次发行。公司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配套融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底价为6.77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天一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在本次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发行数量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67亿元。按照发行底价6.77元/股计算,本次配套融资合计发行不超过172,378,138股股份,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套融资募集的资金拟用于景峰制药及其子公司的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等,以提升整合绩效并优化财务结构。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 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的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上市地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公司向叶湘武非公开发行149,001,492股,叶湘武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长城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及现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景峰制药全体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前述协议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该协议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的《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长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前述协议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该协议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的《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景峰制药全体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书》。前述协议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同时生效。
该协议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的《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聘请了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聘请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两家评估机构分别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3]第0251号和中天华资评报字(2013)第1255号《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拟出售资产及拟购买资产,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确定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报告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评估参数取值合理,不存在重组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1票。
九、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1. 同意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全部资产及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沃克森评报字[2013]第0251号);
2. 同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3)第1255号);
3. 同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3]191号);
4. 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6月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740号);
5. 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度备考合并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843号);
6. 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盈利预测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844号);
7. 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1至6月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845号)。
上述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同意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编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本报告书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公司监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1.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于2013年7月1日发布公告:公司因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908)自2013年7月1日开市时起停牌。
(2)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于2013年7月5日发布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908)自2013年7月8日开市时起停牌。
(3)停牌期间,公司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4)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
(5)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6)2013年9月27日,公司与景峰制药全体股东签订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和《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书》。
(7)2013年9月27日,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
(8)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核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同意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程序。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2. 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为3,501,859,945.22元,占上市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7,013.29万元的比例为946.11%,超过100%。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长城公司变更为叶湘武。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有关规定。
1. 拟购买资产景峰制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 拟购买资产2011年度、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40,223,365.33元、人民币91,601,289.41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景峰制药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资产为景峰制药100%股份。景峰制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从事医药行业的工作经验,具备管理景峰制药所必须的知识、经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景峰制药现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的辅导和培训,确保其进入上市公司后具备上市公司经营和规范运作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
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得以改善和提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为扩充重组完成后公司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安排等。上市公司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广发证券为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具有保荐人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08 股票简称:*ST天一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天一
股票代码:0009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
住 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育港4号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30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在天一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一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尚须取得天一科技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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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叶湘武基本情况
姓名:叶湘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201031952********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育港4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取得美国长期居住权
叶湘武最近5年内主要经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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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湘伦基本情况
姓名:叶湘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201031953********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友谊花园A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叶湘伦先生最近5年内主要经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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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慧基本情况
姓名:张慧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226311981********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4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取得美国长期居住权
张慧女士最近5年内主要经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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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高静基本情况
姓名:叶高静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201031981********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太乙巷33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取得美国长期居住权
叶高静女士最近5年内主要经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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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中,张慧为叶湘武之妻,叶高静为叶湘武之女,叶湘伦为叶湘武之弟,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叶湘武、张慧、叶高静、叶湘伦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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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1、叶湘武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叶湘武为本次拟购买资产景峰制药的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景峰制药31.93%股权,除此之外,还持有贵州三木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叶湘武控股、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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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湘伦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叶湘伦控股、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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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慧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张慧控股、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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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高静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叶高静控股、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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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天一科技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2013年5月2日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严重的退市危机。为恢复公司盈利能力,摆脱退市危机,控股股东长城公司决定引入重组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经协商,天一科技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叶湘武等人持有的景峰制药100%股权。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自身发展战略,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将景峰制药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为景峰制药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1)2013年9月27日,天一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
(2)2013年9月27日,天一科技与叶湘武等23名自然人及维梧百通等7家机构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天一科技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叶湘武等人拟协议受让长城公司持有的天一科技5,000万股股份,详见天一科技2013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如果本次权益变动得以实施,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4,127,8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为28.7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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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其持有的景峰制药45.97%股权认购天一科技的新增股份,其中叶湘武认购148,770,223股,叶湘伦认购2,723,233股,张慧认购31,317,181股,叶高静认购31,317,18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认购天一科技214,127,818股新增股份。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4,127,8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7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考虑配套融资及叶湘武等人拟协议受让天一科技存量股份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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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3年9月27日,天一科技与叶湘武等23名自然人、维梧百通等7家机构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天华出具中天华资评报字[2013]第1255号评估报告,拟购买资产景峰制药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501,859,945.22元元,交易各方参考上述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3,501,859,945.22元。
(三)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景峰制药100%股权。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天一科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即第五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7.52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天一科技股票的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天一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天一科技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天一科技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天一科技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天一科技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向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为465,672,865股,向各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分别发行股份的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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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次发行股份数额与本次应发行股份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指不足1股的部分),由天一科技以现金方式支付。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天一科技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将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叶湘武成为天一科技实际控制人,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慧、叶高静、叶湘伦以景峰制药股权所认购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刘华、简卫光、李彤、罗斌、罗丽、张亮、刘莉敏、罗衍涛、葛红、杨天志、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王永红、张亚君、车正英以景峰制药股权所认购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欧阳艳丽、丛树芬、马贤鹏、付爱玲、陈杰、倪晓、南海成长、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维梧鸿康、景林景途所持有景峰制药部分股权时间超过十二个月,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天一科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股东所持有景峰制药部分股权时间不足十二个月,若该部分股权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时持有时间仍不足十二个月的,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维梧鸿康所持有景峰制药股权受让自各自唯一股东维梧百达、维梧睿达、维梧鸿达,其中部分景峰制药股权维梧百达、维梧睿达、维梧鸿达取得时间已满十二个月,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或无偿划转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
同时,为保障发行股份认购资产交易对方对《业绩补偿协议》的履约能力,本次发行股份认购资产交易对方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按照以下方式解锁:
(1)刘华、简卫光、李彤、罗斌、罗丽、欧阳艳丽、张亮、刘莉敏、丛树芬、罗衍涛、葛红、马贤鹏、付爱玲、杨天志、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以景峰制药股权所认购股份解锁方式:
1)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①如《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年度第一年的预测净利润实现,则当年度解锁股份数为认购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数的5%;
②如《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前两个承诺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实现,则当年度解锁股份数为认购天一科技本次发行股份数的15%;
③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剩余股份全部解锁;如未解锁的股份数不足《业绩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2)对于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份,在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前不得解锁。
(2)王永红、张亚君、车正英、陈杰、倪晓、南海成长、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维梧鸿康、景林景途以景峰制药股权所认购股份解锁方式
1)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如《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年度第一年预测净利润实现,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全部解锁;如未全部实现,则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股份补偿后,剩余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全部解锁。
2)对于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且履行补偿义务完毕后解锁。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期间损益归属
天一科技在交割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各方应在相关审计报告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期间损益的支付工作。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购买资产盈利的,则盈利部分归天一科技享有;拟购买资产亏损的,则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应于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各自在天一科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召开日持有景峰制药股份的比例支付给天一科技,拟购买资产各交易对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六)过渡期安排
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除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规定或天一科技书面同意,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保证:
1、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不以拟购买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不得将其所持景峰制药股份转让给天一科技以外的第三方;
3、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不得以增资或其他方式引入除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外的投资者;
4、以正常方式经营景峰制药,保持景峰制药处于良好的工作运行状态;
5、不进行任何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
6、及时将有关对拟购买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天一科技;
7、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同时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景峰制药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天一科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天一科技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天一科技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
详见本节“四、《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九)拟购买资产的交割
1、交割日
天一科技和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应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交割日并在交割日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各方同意并确认,天一科技自交割日起享有拟购买资产的所有权,拟购买资产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移至天一科技。
2、拟购买资产的过户
为完成拟购买资产的过户,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应促使景峰制药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制作、准备和签署必需的文件,将拟购买资产过户至天一科技名下。
(十)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天一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天一科技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业绩补偿协议》,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对业绩承诺及补偿的约定如下:
(一)业绩承诺
1、承诺年度及承诺利润
拟购买资产2013、2014、2015年度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758.82万元、20,930.78万元、28,123.45万元,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的,则相应顺延至下一年度,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额参照中天华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3]第1255号评估报告确定。
2、补偿义务人
景峰制药全体股东对景峰制药实现承诺年度第一年预测净利润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叶湘武、张慧、叶高静、叶湘伦、刘华、简卫光、李彤、罗斌、罗丽、欧阳艳丽、张亮、刘莉敏、丛树芬、罗衍涛、葛红、马贤鹏、付爱玲、杨天志、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对景峰制药实现承诺年度第二年、第三年预测净利润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并对补偿期限届满时的减值测试承担补偿责任。
(二)补偿方式
1、补偿股份数量
(1)承诺年度补偿股份数量
拟购买资产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负责向天一科技补偿净利润差额,实际净利润为景峰制药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承诺年度每年实际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承诺年度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天一科技本次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总数
每年实际补偿股份数=补偿股份数-以前年度已补偿股份数总额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用于认购天一科技股份的景峰制药股份数占该年度所有补偿义务人用于认购天一科技股份的景峰制药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计算各自应承担的补偿股份,计算公式为:
各补偿义务人各自每年应补偿股份 = 每年实际补偿股份数 × 各补偿义务人各自用于认购天一科技股份的景峰制药股份数 ÷ 该年度所有补偿义务人用于认购天一科技股份的景峰制药股份总数。
(2)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
补偿期限届满时,天一科技应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作价 > 承诺年度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由叶湘武、张慧、叶高静、叶湘伦、刘华、简卫光、李彤、罗斌、罗丽、欧阳艳丽、张亮、刘莉敏、丛树芬、罗衍涛、葛红、马贤鹏、付爱玲、杨天志、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将另行补偿股份。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 = 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 ÷ 每股发行价格- 承诺年度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各补偿义务人各自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 =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用于认购天一科技股份的景峰制药股份数 ÷ 所有补偿义务人用于认购天一科技股份的景峰制药股份总数
(3)补偿股份数量上限
各补偿义务人均以天一科技为购买其所持景峰制药股份所向其发行的股份数为限履行补偿义务;上述股份不足以履行补偿义务的,差额部分由叶湘武先生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天一科技股份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天一科技股份进行补偿。
(4)补偿股份的数量及其调整
自《业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补偿实施日,若天一科技有现金分红的,则当期应补偿股份在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赠送给天一科技;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天一科技股份数量因发生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补偿义务人累计补偿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股份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补偿方式
补偿条件被触发时,天一科技应在各承诺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30日内召开董事会,确定以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如因天一科技董事会否决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债权人不同意或其他原因导致回购注销无法实施的,天一科技应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将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天一科技年度报告披露日登记在册的除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年度报告披露日天一科技总股本扣除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的剩余股份的比例获赠股份。
五、本次认购新增股份资产的情况
(一)景峰制药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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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主营业务介绍
景峰制药主营业务定位于心脑血管用药和骨科用药两大领域,主要产品为参芎葡萄糖注射液、玻璃酸钠注射液,产品的疗效范围以心脑血管疾病和骨科疾病为主。景峰制药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变化。
2、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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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出具的景峰制药两年一期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740号),景峰制药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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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认购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认购的天一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定价依据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其合计持有的景峰制药45.97%的股权认购天一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交易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天一科技拟购买交易标的景峰制药100%股权账面净资产值为60,991.23万元,收益法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50,185.99万元,增值率为474.16%。交易价格在上述评估值的基础上确定为350,185.99万元,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景峰制药45.97%的股权对应的交易交易价格为160,980.50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为7.52元/股,不低于天一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465,672,865 股,其中向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214,127,818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其合计持有的景峰制药45.97%的股权认购天一科技增发的214,127,818股股份。
上述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清晰、完整,未设置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对此做出了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现金支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全部出售,景峰制药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泵和电气产品业务变更为医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其他类似重大决策。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除上市公司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实际情况及股东提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新的主营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员工聘用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为了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以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组后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重组后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重组后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要求重组后上市公司为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对重组后上市公司不再拥有控制权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重组后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向重组后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天一科技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天一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医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控股股东变更为叶湘武。除叶湘武持有贵州三木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外,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控制其他公司。贵州三木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非金融性投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所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避免与天一科技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同业竞争做出以下承诺:
“1、承诺人目前经营的医药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均是通过景峰制药(包括其子公司,下同)进行的,其没有直接或间接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自然人名义直接从事与天一科技及景峰制药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有其他任何与天一科技或景峰制药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承诺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包括重组后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不从事或参与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或业务。
3、如承诺人或承诺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重组后上市公司,如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重组后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重组后上市公司。
4、如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重组后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取得的经营利润归重组后上市公司所有,并需赔偿重组后上市公司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本承诺在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的关联交易情况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上市公司潜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一科技主营业务的运营主体为景峰制药,景峰制药近两年一期关联交易主要为自控股股东叶湘武借入资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景峰制药已经全部归还所借叶湘武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关联交易出具承诺:
“1、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天一科技、景峰制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重组后上市公司向承诺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重组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重组后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重组后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对因其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重组后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重组后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天一科技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拟更换的天一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天一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天一科技股票的记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天一科技上市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名:
叶湘武:
张慧:
叶高静:
叶湘伦:
2013年9月27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光顺
项目主办人:
杨光华 何忠锋
签署日期:2013年9月27 日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2、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做出的承诺
3、天一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天一科技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5、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查报告
6、博星投资及经办人员自查报告
7、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博星投资出具的《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签名:
叶湘武:
张慧:
叶高静:
叶湘伦:
2013年9月27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名:
叶湘武:
张慧:
叶高静:
叶湘伦:
2013年9月27日
序号 | 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 | 认购数量 | 序号 | 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 | 认购数量 |
1 | 叶湘武 | 148,770,223 | 16 | 马贤鹏 | 1,361,617 |
2 | 张 慧 | 31,317,181 | 17 | 付爱玲 | 1,225,455 |
3 | 叶高静 | 31,317,181 | 18 | 杨天志 | 816,970 |
4 | 叶湘伦 | 2,723,233 | 19 | 贵阳众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7,428,692 |
5 | 刘 华 | 31,317,181 | 20 | 贵阳黔景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616,166 |
6 | 简卫光 | 31,317,181 | 21 | 王永红 | 6,263,436 |
7 | 李 彤 | 31,317,181 | 22 | 张亚君 | 816,970 |
8 | 罗 斌 | 6,535,760 | 23 | 车正英 | 816,970 |
9 | 罗 丽 | 6,535,760 | 24 | 陈杰 | 2,042,425 |
10 | 欧阳艳丽 | 2,723,233 | 25 | 倪晓 | 3,948,688 |
11 | 张 亮 | 2,450,910 | 26 |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964,452 |
12 | 刘莉敏 | 1,906,263 | 27 | 维梧百通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24,277,623 |
13 | 丛树芬 | 1,770,102 | 28 | 维梧睿璟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18,948,256 |
14 | 罗衍涛 | 1,633,940 | 29 | 维梧鸿康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1,898,093 |
15 | 葛 红 | 1,361,617 | 30 | 上海景林景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5,250,106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 |
一致行动人 | 指 | 与叶湘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张慧、叶高静、叶湘伦3位自然人。 |
上市公司、天一科技 | 指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908 |
长城公司 | 指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景峰制药 | 指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贵州三木目 | 指 | 贵州三木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维梧睿璟 | 指 | 维梧睿璟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维梧百通 | 指 | 维梧百通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贵阳众诚 | 指 | 贵阳众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贵阳黔景泰 | 指 | 贵阳黔景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维梧鸿康 | 指 | 维梧鸿康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拟购买资产 | 指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资产认购天一科技非公开发行的214,127,8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72%,成为天一科技控股股东之行为。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业绩补偿协议》 | 指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
评估/审计基准日 | 指 | 2013年6月30日 |
本报告书 | 指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财务顾问、博星投资 | 指 | 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时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1995年1月至2007年7月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09年2月至今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时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2008年6月至今 | 贵州盛峰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时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2012年3月之前 | 无 | |
2012年3月至今 | Halter Financial Advisory Co.,Ltd. | HR Manager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1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31.93 | 17,100 | 医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
2 | 贵州三木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 | 非金融性投资(融资性担保除外)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1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0.58 | 17,100 | 医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
2 | 贵州盛峰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 32.9 | 900 | 药用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 |
3 | 贵州友亿包装有限公司 | 9.87 | 300 | 包装物、包装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1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6.73 | 17,100 | 医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
2 | 深圳市华康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 | 6.58 | 200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广告业务等。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1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6.73 | 17,100 | 医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数量(股) |
叶湘武 | 148,770,223 |
叶湘伦 | 2,723,233 |
张 慧 | 31,317,181 |
叶高静 | 31,317,181 |
合计 | 214,127,818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本合计 | 280,000,000 | 100.00% | 745,672,865 | 100.00% |
其中:长城公司 | 143,352,870 | 51.20% | 143,352,870 | 19.22% |
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 12,275,790 | 4.38% | 12,275,790 | 1.65% |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 | 214,127,818 | 28.72% |
景峰制药其他股东 | - | - | 251,545,047 | 33.73% |
其他股东 | 124,371,340 | 44.42% | 124,371,340 | 16.68% |
序号 | 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 | 认购数量 | 序号 | 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 | 认购数量 |
1 | 叶湘武 | 148,770,223 | 16 | 王永红 | 6,263,436 |
2 | 张慧 | 31,317,181 | 17 | 倪晓 | 3,948,688 |
3 | 叶高静 | 31,317,181 | 18 | 欧阳艳丽 | 2,723,233 |
4 | 叶湘伦 | 2,723,233 | 19 | 张亮 | 2,450,910 |
5 | 刘华 | 31,317,181 | 20 | 陈杰 | 2,042,425 |
6 | 简卫光 | 31,317,181 | 21 | 刘莉敏 | 1,906,263 |
7 | 李彤 | 31,317,181 | 22 | 维梧鸿康 | 1,898,093 |
8 | 维梧百通 | 24,277,623 | 23 | 丛树芬 | 1,770,102 |
9 | 南海成长 | 23,964,452 | 24 | 罗衍涛 | 1,633,940 |
10 | 维梧睿璟 | 18,948,256 | 25 | 葛红 | 1,361,617 |
11 | 贵阳众诚 | 17,428,692 | 26 | 马贤鹏 | 1,361,617 |
12 | 景林景途 | 15,250,106 | 27 | 付爱玲 | 1,225,455 |
13 | 贵阳黔景泰 | 13,616,166 | 28 | 杨天志 | 816,970 |
14 | 罗斌 | 6,535,760 | 29 | 张亚君 | 816,970 |
15 | 罗丽 | 6,535,760 | 30 | 车正英 | 816,970 |
名称 | 上海景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50号 |
法定代表人 | 叶湘武 |
注册资本 | 17,100万元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10113000104996 |
税务登记证号 | 310113133492838 |
组织机构代码 | 13349283-8 |
经营范围 | 生产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酊剂(外用)、原料药、中药提取车间;III类6822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生产;医学医保生化科技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成立日期 | 1994年06月08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产品名称 | 2013年1-6月 | 2012年 | 2011年 |
年产能 | 产量 | 年产能 | 产量 | 年产能 | 产量 |
参芎葡萄糖注射液(万瓶) | 3,000.00 | 1,214.69 | 3,000.00 | 2,625.17 | 1,500.00 | 1,298.89 |
玻璃酸钠注射液(万支) | 250.00 | 87.57 | 250.00 | 154.03 | 250.00 | 135.27 |
项目 | 2013年6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05,787.33 | 74,949.69 | 49,193.01 |
负债合计 | 37,942.62 | 22,180.72 | 28,475.8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68,286.86 | 52768.97 | 19,167.15 |
项目 | 2013年1-6月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54,223.17 | 94,380.27 | 61,420.62 |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4,969.68 | 11,137.28 | 6,121.0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267.89 | 14,968.29 | 5,492.29 |
关联方 | 款项余额性质 | 2013年6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叶湘武 | 其他应付款 | - | - | 83,063,894.67 |
叶湘武 | 长期应付款 | - | - | 38,177,613.13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长沙市 |
股票简称 | *ST天一 | 股票代码 | 00090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育港4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14,127,818股 变动比例:28.72%
备注:该变动数量与比例为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与比例。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备注:请见《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备注:请见《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备注:请见《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备注:请见《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以及证券登记公司的查询文件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备注:请见《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天一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天一科技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