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7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2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参加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人数,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山小榄支行开设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专用账户,账户号:658761527425。(详情请见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8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山小榄支行开设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专用账户,账户号:658761527425。同意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24号《关于核准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山奋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2013年9月12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3】第0102000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9月12日,公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5.47元,扣除募集配套资金的承销佣金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553,090.2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46,905.27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11,417,697.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9,029,208.27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中山小榄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辖下网点(阳光美加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8761527425,截止2013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11,184.4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百得厨卫之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存放的募集资金11,184.49万元,开户日期为2013年8月30日。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丹、张树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