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27日 上午9:00
会议召开地点:兴山县古夫镇昭君山庄
(二)股东和代理人出席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为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123954351 | 99.37 | 779971 | 0.63 | 0 | 0 | 是 |
2 | 关于补充调整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844160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孙卫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程亚利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2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2473432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3954351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77997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65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47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8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27日
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