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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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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3-035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向江阴同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同润”)借款5000万人民币,因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江阴同润先后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出仲裁申请和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12日,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3)苏仲裁字第(089)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偿付江阴同润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85.87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72450元。2013年6月26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苏州中院已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置业”)股权,查封期限一年。2013年8月31日,苏州中院委托苏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等五家拍卖公司对公司在苏州置业的51%股权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2013年9月2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获悉上述资产拍卖结果为流拍。

 本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3月13日、5月8日、6月28日、8月16日、8月21日、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仲裁公告》、相关《仲裁进展公告》、《关于公司资产拍卖公告》、《关于变更资产拍卖时间的公告》及《关于资产拍卖的进展公告》。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苏州中院裁定如下:

 将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苏州中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苏州置业的评估资产价值为11349.62万元)过户至江阴同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以抵偿债务。

 本次裁定自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执行裁定书》将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产生重大影响,苏州置业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置业”,苏州置业持有华锐置业90%股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对苏州置业以权益法进行核算。

 苏州置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华锐置业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将使公司房地产业务的营业收入减少,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确认后披露的后续公告及定期报告为准。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青海青海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湖水泥”)和苏州太湖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中茵科教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受任何影响。2013年1月—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89.81万元,其中房地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14.91万元,水泥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74.90万元。2013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以水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主,随着青海湖水泥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技改项目的建成投产,青海湖水泥将进一步发挥新增产能优势,提升销售旺季产销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上述案件的裁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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