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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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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600446 公告编号:2013—04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27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赵剑先生,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人,代表股份120,462,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表决情况: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0,462,11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全部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彭文文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3]第【100】号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3年9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九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3年9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上午10:00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13年9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120,462,11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45.87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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