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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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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3-036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8,197,360.08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

 被告一: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金芝琳

 被告三:王青海

 被告四:上海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六:上海豪海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被告七: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9950万元;(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3)请求判令由第二被告至第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济南钢铁)三方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285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并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第一被告在向原告支付855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剩余融资款19950万元人民币未按期归还。按照《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第四条规定,原济南钢铁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承担余额退款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追加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本案被告(2012年2月27日,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成立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7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民事起诉状》。(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

 2013年3月28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6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98,197,360.08元;

 (二)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98,197,360.08元自承兑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收的逾期利息(其中13,900,857.38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34,752,339.58元自2012年10月25日起、48,653,275.42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10,436,951.87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13,915,935.83元自2013年2月5日起、34,790,000元自2013年2月21日起、31,311,000元自2013年2月23日起、10,437,0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计收);

 (三)被告金芝琳、被告王青海、被告上海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豪海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芝琳、被告王青海、被告上海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豪海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98,197,360.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786.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037,786.8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上诉情况

 目前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提起上诉,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时间尚待最终审理结果。公司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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