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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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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低卖高买”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杭州 郑秀田

 □杭州 郑秀田

 

 上市公司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大股东通过控制或影响董事会、管理层,主导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决策,以中饱私囊的行为屡见不鲜。在大股东或管理层主导下,上市公司通过低估并卖出资产,买入虚高估值资产的“低卖高买”的行为,不过是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一个常见手段而已。正是因为在“低卖高买”的事件中,大股东所拥有的主导交易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导致在以权谋私的动机下实现利益的非法输送。要遏制该行为的发生,无疑需要从约束大股东权力入手。

 不难发现,在此类交易中大股东具有自主选择交易对手的权力,具有自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力和具有较为灵活地选择资产的买卖价格的权力。当这三大权力没有受到约束时,利益输送行为就容易发生,通常的结果就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民利益受损或国有资产发生流失。因此,只有通过约束大股东本不应该具有的权力,才可以更好地防止这类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严格的证券市场外部监管以及来自于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客观与公正的估值,都是有效遏制“低卖高买”资产以实现利益输送行为的可行手段。然而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独立性差、监事会形同虚设等不良的公司治理状况。因此,在这类交易行为中,约束大股东权力的重担,理论上来说,可以落在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肩上。由于对资产的估值较为复杂,涉及到很多评估专业性知识与技能,因此以评估为主营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更应该挑起重担,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资产进行合理估值。

 值得关注的是,多家上市公司近期因并购估值陷入质疑,背后均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身影。强势的大股东具有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力,并且可以聘请有助于实现利益输送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常的“低卖高买”事件本身就表明现实中存在着以大股东马首是瞻,让大股东满意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可信的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内在要求。然而,很多资产评估机构受客户委托,常常应上市公司大股东要求替人谋利,出具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资产评估报告。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保证大股东行为的中规中矩,证券市场上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与准则。对资产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此类利益输送行为,应该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在事前的防范上,一方面,应该进一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尽可能防止在做出上市公司决策时大股东具有的一言堂的权力。另一方面,应该警钟长鸣,杀鸡儆猴,严厉打击非法利益输送行为。在事中的监管上,要加强资产评估公司的监管,引导这些公司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也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要充分尊重中小股民和媒体的意见。很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面对资产贱卖或买入虚高资产的质疑时,表现出的常常是冷处理,对质疑不予置评。这种傲慢的态度恰恰反映了中小股民在强势大股东们的思想意识里就是任由他们随心所欲宰割的羔羊。因此,监管部门对于中小股民的质疑应给予足够重视,才能够引起大股东们对质疑的重视。比如涉及重大有异议的资产重组事件,当很多中小股民对资产估值的合理性提出严重质疑时,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随机指定其他更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从而给大股东、大股东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施加压力。在事后的追责上,对于那些被质疑的资产重组和买卖行为在交易完成之后相关资产的真实状况更应该值得关注。美丽的谎言和虚假的行为,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比如上市公司虚高买入的低价值资产是难以逃脱大幅贬值的命运。此时,如何制定合理的事后追责体系,追究事件相关主体的责任,就成为证券市场管理者不应该回避和理应正视的课题,当然也是难题。

 总之,面对证券市场资产并购重组时持续上演的损害中小股民的“低卖高买”事件,作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维护者,作为中小股民正当利益的保护者,证券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约束大股东权力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行为上应该积极作为。当大股东的谋取私利之爪伸向弱势中小股民的时候,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能及时发现和果断给予打击。证券监管部门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民利益的行为不仅要警钟长鸣,也要杀鸡儆猴,更需要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等上建立起遏制这类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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