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收盘后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承慧先生的通知,其于2012年9月20日之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3000000股股票,增持比例为1%。至此,增持人邹承慧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邹承慧先生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2-53)。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邹承慧先生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2年9月20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5700000股,最低增持不低于3000000股(含首次已增持在内)。
四、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2年9月20日,邹承慧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000000股,成交均价5.76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述首次增持后,在增持期间内邹承慧先生未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结束。截至2013年9月18日,邹承慧先生直接或通过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爱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江阴爱康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44.63%的股权。
六、承诺的履行情况
邹承慧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未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未进行超计划增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