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2年12月28日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签定了土地款补偿《补充协议》,涉及金额19560万元,该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取得本公司拥有的坐落于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的三宗土地(合计面积364456.6㎡),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于签订协议日起,取得上述三宗土地一切权利。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补偿本公司19560万元人民币,补偿办法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12年12月28日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应于2013年4月22日前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本公司上述土地补偿款19560万元人民币。
由于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与2003年11月27日公告的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的核心内容一致,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只是强调了付款时间,《补充协议》实质是履行2003年原协议内容,因此未刊发临时公告予以披露,而是在2012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实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公告的行为,公司以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公司2012年10月20日与控股股东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福源木业有限公司签署《三方转债协议》,涉及金额500万元,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且未披露。”
公司将于2013年10月中旬召开董事会,对此关联交易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2006年7月24日受让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73%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该事项始终未予披露。”
就该事宜公司正在积极核查中,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整改,后续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津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使公司充分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高,确保公司健康、快速发展,以更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