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设立民营银行 破产机制应先行
□本报记者 张朝晖

 □本报记者 张朝晖

 

 成立民营银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固然重要,但不容忽视的是,长期以来一些人士认为,银行关系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大而不能倒”成为银行的“拐杖”甚至“护身符”。因此,彻底去除银行的国家信用隐性担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允许银行破产,应成为设立民营银行先决条件。

 首先,设立民营银行目的在于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地位。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破产不应成为“禁忌”。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和金融脱媒必然导致银行经营压力加大,争夺优质客户必然带来竞争白热化;另一方面,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对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民营银行将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如何回避财务状况不佳、达不到贷款要求的企业,要求银行具备足够强的管理能力。所以,允许“坏”银行退出将是市场竞争最好体现。

 其次,从国际经验看,“大而不能倒”不能成为银行“护身符”。2007年,银监会启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起草工作,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及救助“大而不能倒”银行的争论一度影响起草工作进程。2011年,银监会重新牵头起草工作。

 该破产却不破产的银行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最终带来经济衰退甚至社会动荡。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美国的银行大量破产的重要原因是在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问题未及时、有效解决。上世纪90年代,日本的银行存在巨额不良贷款,导致风险加大。由于没有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损失进一步放大,日本许多银行倒闭。

 第三,虽然多国均有银行破产先例,但任何国家在处理银行破产清算时均慎之又慎。银行破产风险具有巨大的传导性。一方面,银行间有广泛的经济往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另一方面,银行均为高负债经营,如一家破产倒闭,往往会造成信用危机,引发挤兑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所以,我国未来银行破产立法的原则应是,既要收回“免死金牌”,也要尽量避免破产清算冲击金融市场。(下转A02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