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吸收合并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和《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豁免履行公开征集受让方程序的批复》,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控股”)将吸收合并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本次吸收合并将盘江煤电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40042.042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19%)变更为盘江控股持有,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盘江控股将合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7105.059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8.67%。关于盘江控股吸收合并盘江煤电事宜,本公司已于2013年5月27日、6月17日作出提示性公告。
今日,本公司接到股东盘江控股和盘江煤电通知,盘江控股和盘江煤电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845号),同意将盘江煤电所持有的本公司40042.0420万股股份变更为盘江控股持有,本次变更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65505.1861万股,其中盘江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97105.059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8.67%。
本次吸收合并导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变更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履行。本公司将对后续相关事项和进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