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9日(星期一)上午9:00
4、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5、会议召开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8层1号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7、会议期限:半天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8人,代表股份469,375,773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66.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以下两项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9,375,7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獐子岛集团(荣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9,375,7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