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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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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3-036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陈大相先生于2013年9月4日卖出和买入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陈大相先生于2013年9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均价为11.179元/股,成交金额为558,950元;同日,其本人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均价为11.163元/股,成交金额为111,632.5元。交易完成后,陈大相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6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7%。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陈大相先生此次买卖公司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同时,董事会核查了陈大相先生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发现其他短线交易行为。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陈大相先生在卖出公司股票的同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陈大相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依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陈大相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其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所得收益160元将按规定交付至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向陈大相先生进一步说明了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再买卖公司股票。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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