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51号核准文件,以公司2012年6月30日总股本916,598,774股为基数,以5.45元/股的价格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截至2013年8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449,102,467.4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426,756,129.56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292号验资报告。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专户设立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北京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9052050012010918729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3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北京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北京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北京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在不违反其结算业务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北京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该等人员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向北京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公司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同时按协议有关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的监管义务以协议明确约定为限。北京银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而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北京银行有义务配合公司办理账户内资金的转存手续。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