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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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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应政策强力机构独立
□本报记者 王颖春

 □本报记者 王颖春

 

 发改委近期掀起的反垄断风暴可谓猛烈,下一步还可能剑指石油、电信、汽车和银行等领域。有关部门反垄断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分行业、分事件进行反垄断固然能扬汤止沸,但是,更应进一步加强竞争性市场的顶层设计,为社会各个主体努力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反垄断过程中,应政策强力、机构独立。其中,可成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反垄断部门,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反垄断机构,以达到釜底抽薪之效。

 与其他国家一样,垄断往往占据超额利润的大头。统计显示,在我国最赚钱的20个企业中,有17个处于垄断领域。垄断往往成为诞生伟大企业的“天敌”。诸如腾讯、新浪和淘宝这样的企业,都诞生在竞争最充分的互联网领域。原因就在于,这些领域门槛低、管制少。被央企垄断的电信、石油和金融等领域,由于存在种种市场准入的高门槛,其他资本在一开始就失去了竞争资格。

 形成这一局面,与一直以来我国对竞争性市场的顶层设计重视不够有关。长期以来,我国更重视产业政策制定和产业部门设置,对竞争部门和维护竞争的反垄断部门,则缺少关注,这二者恰恰是维护竞争性市场环境的前提和保证。如浏览各部委网站便可发现,我国产业政策多如牛毛,几乎每个月都有重磅政策出台。相关产业部委设置,也是再三调整,不停变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直到2007年才诞生,其他维护竞争性市场环境的规定,则散落在其他专业性法规之中,尚未形成体系。反垄断机构设置在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经济部委之下。

 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为社会各个主体努力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有鉴于此,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竞争性市场的顶层设计。

 首先,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立法,为形成竞争性市场环境奠定法治基础。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实施以来,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竞争者集中申报制度、市场支配定位的确定等,都有待进一步的细则明确。另一方面,从各国反垄断实践经验看,仅凭一部反垄断法尚无法构成竞争性市场环境的法治基础。仅以美国为例,联邦层面反垄断法案就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诸多修正案。美国还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金融、电信、航空等行业制定的反垄断规则,这些对我国而言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其次,在部门设置上,可成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有时遇到的阻碍恰恰不是来自企业,而是来自地方政府经济部门。原因就在于,反垄断与政府经济部门发展经济,有时在利益上存在明显冲突。地方如此,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同样难以例外,由于分管不同行业,有关部委深度介入经济不同领域。如遇利益冲突,如何一碗水端平?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反垄断部门必须超然于其他利益之上。

 (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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