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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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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3-52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修改原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9月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9月1日--2013年9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2日午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1日15:00 至 2013年9月2日15:00 期间。

 (二)股权登记日:截止2013年8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88号,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三楼江苏厅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 黄俞先生

 (七)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议题及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2013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540,943,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27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39,427,18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60.1588%。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515,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91%。

 (四)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競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赛格股份有限、深圳市赛格集体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71,205,340股,其中同意271,03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71%;反对170,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76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7%;反对174,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76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7%;反对170,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5%;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8%。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772,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5%;反对170,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76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7%;反对174,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競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牟奎霖女士、周陈义先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競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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