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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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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1 股票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13-019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收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

 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仪电集团曾为公司控股股东。2011年12月,仪电集团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139,517,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2%)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详见2011年12月27日《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过户完成的公告》)。

 2013年1月,公司名称由“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同年2月,公司证券简称由“上海金陵”变更为“华鑫股份”(详见2013年2月8日《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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