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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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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3年9月6日

公告日期:2013年9月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和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和B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信诚医药”)、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场内简称“800医药A”)与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场内简称“800医药B”)。其中,800医药A、800医药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信诚医药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医药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800医药A、800医药B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医药与800医药A、800医药B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医药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800医药A与一份800医药B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800医药A与一份800医药B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医药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3年9月4日开始接受办理。

7、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8、800医药A与800医药B的终止运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800医药A与800医药B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医药、800医药A与800医药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医药、800医药A与800医药B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3年8月3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37,198,027.42份,其中,信诚医药为252,700,551.42 份,800医药A为42,248,738.00 份,800医药B为42,248,738.00 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3年8月30日,信诚医药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800医药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3元,800医药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元。

11、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3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8月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1)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代销机构。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37,141,458.95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6,568.47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8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2013年8月15日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3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1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37,198,027.42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29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9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A、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B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800医药A、800医药B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800医药A为150148;800医药B为150149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800医药A为42,248,738.00 份;800医药B为42,248,738.00 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T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 T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由深交所于T+1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T日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截至2013年8月30日的800医药A(基金代码:150148)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519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81,404.12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3,150,091份,占7.46%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39,098,647份,占92.54%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的800医药B(基金代码:150149)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519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81,404.12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3,150,091份,占7.46%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39,098,647份,占92.54%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3、总经理:王俊锋

4、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号

7、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44167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交易部、营销策划部、营销管理部、渠道销售部、直销部、财富管理部、产品及专户部、客户服务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电子商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其中,投资管理部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及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研究;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11、人员情况:截止2013年8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26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24名,占员工总数98.4%。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唐世春,021-686497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4只基金,分别为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其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246】亿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8月30日)。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统计物理学博士,CFA,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拥有丰富的量化投资和指数基金管理经验。曾任职于加拿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公司和加拿大道明资产管理公司(TD Asset Management)。现任信诚基金投资管理部数量投资总监兼本基金、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3、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4、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5、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基金、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6、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唐州徽,010-66594855。

7、托管业务情况简介:截至2013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LOF、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长盛添利30天理财债券型、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汇添富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招商央视财经50指数、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长盛纯债债券型、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方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广发聚鑫债券型、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QDII)、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QDII)、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工银瑞银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QDII)、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等21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建华

3、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4、经办注册会计师:汪红阳、程海良

5、电话:(8610) 8508 50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信诚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8月3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3年8月3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三)查阅方式:

1、书面查询:投资者可在我公司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网站查询: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日

附件: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医药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终止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运作;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终止运作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该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 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其他(公司根据具体投资品种,增加或减少)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T日实际天数),NAV母t为T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信诚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为T日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医药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限的公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33号文核准,已于2013年8月1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原定认购截止日为2013年9月4日。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协商,拟将本基金募集期延长至2013年9月10日。

在募集期间,本基金将继续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欢迎广大投资者到本基金的各销售网点咨询、认购。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及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8月12日《中国证券报》、2013年8月13日《上海证券报》和2013年8月14日《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摘要等。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66-0066、021-5108516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日

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9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投资人或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定投。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投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时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

2、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信诚医药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信诚医药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信诚医药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医药份额低于1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时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信诚医药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5%;

2、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4、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信诚医药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2、投资者可以与上述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上述销售机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手续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含申购手续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手续费)。

3、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具体业务规则请查询2008年10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邮编200120,直销传真:021-50120895,客服热线:400-666-0066、021-51085168。

2、网上直销平台: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实行的费率优惠:

投资者通过农业银行借记卡申购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7折优惠,定投本基金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4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借记卡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8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借记卡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8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4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支付宝账户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4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场外非直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申购赎回安排和网点名单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公告)。

2、关于场外非直销机构实行的费率优惠: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进行基金申购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享受8折优惠;通过手机银行申购开放式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享有6折优惠;通过柜台、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享受8折优惠。上述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优惠后费率低于0.6%的,一律按照0.6%执行;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15:00至2014年6月30日15:00期间, 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对交通银行代销的基金开展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前端模式)享受最低8折优惠,折扣优惠后的手续费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手续费费率已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手续费费率执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最低8折优惠,但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含手机网上交易系统,下同)委托申购基金。

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委托定时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柜台交易系统现场委托定时定额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通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投申购的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不低于0.6%(仅限于场外前端模式);投资者通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柜台系统定投申购的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八折,且不低于0.6%(仅限于场外前端模式);基金原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场外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费率指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场外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费率指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限前端收费模式,原费率指各基金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投资者临柜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8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限前端收费模式,原费率指各基金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助式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证券、自助热自助系统)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该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基金产品的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费率依据各基金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不包括定投),原前端申购费率高于0.6%的,前端申购费率按4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4),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6.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基金申购赎回权限: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信诚医药份额、800医药A份额与800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医药份额、800医药A份额与800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诚医药份额、800医药A份额与800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021-51085168)咨询基金交易等事宜。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下载基金业务表单和了解基金交易等事宜。

2、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机构更正相关资料。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日

关于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信诚医药,基金代码:165519);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场内简称:800医药A,基金代码:150148)与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场内简称:800医药B,基金代码:150149)。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医药将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800医药A和800医药B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为向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9月4日起,开通信诚医药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以及信诚医药与800医药A和800医药B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提出申请,自2013年9月4日起开通信诚医药跨系统转托管业务,通过场内、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3年9月4日起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信诚医药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在场内,800医药A和800医药B的份额持有人应将相应份额"合并转换"为信诚医药后,方可将信诚医药转托管至场外。通过场外认购取得信诚医药的份额持有人拟持有800医药A和800医药B的,需先将信诚医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后,方可"分拆转换"为800医药A和800医药B,从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信诚医药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需按照中登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信诚医药与800医药A和800医药B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医药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800医药A与一份800医药B的行为。

2. 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800医药A与一份800医药B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医药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信诚医药的场外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信诚医药的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据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按照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可向本公司咨询,截至2013年7月11日,具有配对转换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为: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金通证券、湘财证券、民生证券、国元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兴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东方证券、方正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华林证券、德邦证券、西部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华龙证券、中金公司财通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西藏证券、日信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天源证券、银泰证券、国金证券、中国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华融证券、财达证券、天风证券、大通证券、首创证券、国开证券。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上述时间以外不予办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者以中登深圳分公司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市证券账户”)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分拆”或“合并”指令,申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800医药A和800医药B;投资者提出“分拆”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信诚医药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信诚医药的交易代码“165519”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合并”或“分拆”申报。

3、“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拆”或“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FDEP消息传输系统将份额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登的基金业务系统。正常情况下,中登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对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T+1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6、投资者T日提出的M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M份信诚医药,同时增加M/2份800医药A与M/2份800医药B。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800医药A与800医药B可进行交易。

7、投资者T日提出的N份份额“合并”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N/2份800医药A和N/2份800医药B,同时增加N份信诚医药。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信诚医药基金份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8、信诚医药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诚医药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9、投资者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提交申请“合并”或“分拆”的基金份额在当日撤销申请前不能再进行卖出或赎回等交易。

11、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网址:www.x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021-51085168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项目2013年8月30日
资产 
银行存款42,235.64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17,216,775.00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17,216,775.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20,1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317,840.54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337,676,851.18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29,379.97
应付托管费28,463.58
应付指数使用费2,587.59
应付交易费用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25,000.05
负债合计185,431.1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37,198,027.42
未分配利润293,392.57
所有者权益合计337,491,419.9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337,676,851.18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C0食品、饮料
C1纺织、服装、皮毛
C2木材、家具
C3造纸、印刷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C5电子
C6金属、非金属
C7机械、设备、仪表
C8医药、生物制品
C99其他制造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保险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综合类
 合计

项目金额(元)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
债券17,216,775.005.10
权证
银行存款及结算备付金42,235.640.01
其他资产320,417,840.5494.89
合计337,676,851.18100.00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17,216,775.005.10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其他  
合计17,216,775.005.10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01930713国债07120,00011,940,000.003.54
01930213国债0252,9005,276,775.001.56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
欧少明2,504,243.005.9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00,072.005.92%
胡毓鋆1,500,044.003.55%
田雪芝1,000,058.002.37%
刘旭婵1,000,029.002.37%
彭莉643,073.001.52%
朱强600,039.001.42%
李红583,102.001.38%
肖金明503,015.001.19%
10李茹500,029.001.18%
合计 11,333,704.0026.83%

项目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
应收利息317,840.54
应收申购款
合计317,840.54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
欧少明2,504,243.005.9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00,073.005.92%
胡毓鋆1,500,043.003.55%
田雪芝1,000,058.002.37%
刘旭婵1,000,029.002.37%
彭莉643,073.001.52%
朱强600,038.001.42%
李红583,102.001.38%
肖金明503,014.001.19%
10李茹500,029.001.18%
合计 11,333,702.0026.83%

基金名称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场内简称:信诚医药)
基金主代码16551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3年9月6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9月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3年9月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A

(场内简称:800医药A)

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B

(场内简称:800医药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50148150149
下属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单笔申购金额场外申购费率
M<50万1.2%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1000元/笔

持有时间场外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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