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以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 号)的有关规定,对销售的满足“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条件的自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有关规定,对销售的满足“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条件的自产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截至2013年8月29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13832.9万元,其中:
1、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26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4814.0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3-025公告);
2、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7月18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2242.5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3-028公告);
3、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25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2464.1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3-030公告);
4、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30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2144.11万元(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3-032公告);
5、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29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2168.15万元。
本公司收到上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已全部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