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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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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南京中商 公告编号:临2013-03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集团于2013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披露了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和本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现将诉讼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集团于2013年2月19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起诉方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和本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05年8月3日,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泰州市东进西路2号的泰州商城出租给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09年7月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因经营调整,经与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就原租赁期内剩余时间的房屋及设备的租赁和使用,重新签定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同时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与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及设备转租事项签订了备忘录,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将承租的房屋及设备转租给苏宁电器使用。2009年7月16日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与泰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泰州市东进西路2号的泰州商城转租给泰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使用。

 2010年4月15日,本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收到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函,告知位于泰州市东进西路2号的泰州商城在泰州市建设局核准并签发的“泰建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泰州商城准备拆迁。接到通知后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及时转告泰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泰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搬迁,租金及相关费用本集团已支付至2011年6月30日。根据《租赁合同》第九章合同提前终止9.3条款约定:如确有甲方不可预见的拆迁等发生,则甲方应自收到通知后3天内,将该通知传送乙方,本合同同时终止。

 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

 (一)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人民币15,309,000.00元,滞纳金人民币689,058.09元(暂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共计人民币15,998,058.09元;

 (二)赔偿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165,140.29元;

 (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集团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为便于查清案情,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泰州市中级法院通知泰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采纳本集团申请并通知泰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诉讼判决情况

 2013年8月27日,本集团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商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790元,由原告泰州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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