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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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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5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0年9月30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王科技”或“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认为ExperExchange Inc.(以下简称“南开越洋”)和天津爱悌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悌”)以公司侵犯南开越洋的软件著作权为由,在互联网上捏造虚伪事实,并用大量贬损性、污蔑性、攻击性语言,损害公司的名誉、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此,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南开越洋及天津爱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络中刊登的所有《公告》、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2月8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香港仲裁庭的裁定书及《关于加快案件审理的请求书》。

 公司已就与南开越洋、天津爱悌名誉权、商业诋毁纠纷事项及其进展事宜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0月28日发布的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自2010年10月29日至本公告发出日期间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3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一中民初字第1774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南开越洋在其发布的公告中对于汉王科技歪曲法院裁定、隐瞒重大法律风险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这些表述将导致公众对于汉王科技评价的下降,客观上损害了汉王科技的名誉,因此,南开越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如下:

 1、南开越洋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其发布的相关文章。

 2、南开越洋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相关费用由南开越洋承担。

 3、南开越洋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汉王科技、天津爱悌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南开越洋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774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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