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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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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3-056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现场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28日15时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及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俊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667,8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4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王俊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2选举范秀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3选举郑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4选举申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独立董事

 1.2.1选举张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2选举陈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3选举余红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梁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选举张小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梁勇先生、张小旭先生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聘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额度及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67,872,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春城律师和梁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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