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工行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8月31日(起息日)起计算第三年度利息,债券年利率为0.9%;
2.派发年度: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9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8.1元(税率10%)、人民币7.2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30日;
5.除息日:2013年9月2日;
6.兑息日:2013年9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0年8月3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工行转债,转债代码:113002)将于2013年9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三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工行转债从2012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第三年利息,第三年的债券利率为0.9%,即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9元(含税)。
对于持有工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行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工行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7.2元;对于持有工行转债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工行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1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工行转债的投资者,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工行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9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30日;
2.除息日:2013年9月2日;
3.兑息日:2013年9月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3年8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工行转债(113002)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工行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工行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工行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工行转债利息。本行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工行转债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工行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13年9月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工行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工行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行于2010年8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或本行网站(www.icbc.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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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