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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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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3-082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26日14:00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玉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陈静瑶雯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15:00至2013年8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703,9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40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642,0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3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67%。

 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182,656,7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6%;4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82,656,7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6%;4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法人出租码头部分场地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陈玉忠、钱红华、钱凤娟三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59,548,351股,由于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23,107,4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23%;4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7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法人购买土地及房产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陈玉忠、钱红华、钱凤娟三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59,548,351股,由于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23,107,4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23%;4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7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陈玉忠、钱红华、钱凤娟三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59,548,351股,由于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23,107,4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23%;4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7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82,656,7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6%;4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陈静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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