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23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工业园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亚妹女士因工作出差不能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陈熙亚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唐永生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209,509,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509,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509,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唐永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