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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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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制度介绍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专栏

 主办券商制度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制度安排之一。目前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共有72家,其中71家可从事推荐和经纪业务,1家仅可从事推荐业务。

 主办券商与主办券商制度

 证券公司若希望从事主办券商业务,仅需按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业务备案申请,获得备案后即成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制度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市场化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的对主办券商业务及日常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特点是,公司挂牌基本由主办券商决定。有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是公司挂牌条件之一,主办券商承担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过检查主办券商工作底稿看券商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以此促进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主办券商在推荐公司挂牌后,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对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引导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间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由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定向融资、做市交易、并购重组以及保荐上市等各种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从而使挂牌企业的质量与发展同主办券商的信誉和利益息息相关。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主办券商的责、权、利更为统一,建立起券商选择企业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券商的短期行为,也使券商有动力去履行各项职责,去主动选择有发展潜力和具备高成长性的企业。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有三类主办券商业务:一是推荐业务,二是经纪业务,三是做市业务。

 凡具有证监会批准的相关业务资格,并在人员、制度、技术上符合有关要求的证券公司,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后,即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申请从事推荐业务的,要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申请从事经纪业务的,要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从事做市业务的,要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券公司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即通称为主办券商,但各家主办券商从事的业务种类可能会不同。

 对主办券商的自律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十分重视对主办券商的自律监管。

 按照“放松管制、强化监管”的原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消了对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事前审批,强化过程监管和行为监管。实行持续培训、主动披露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市场化自律管理方式。要求主办券商报送并披露相关执业情况等信息,实现社会监督与市场约束;对主办券商风控与合规管理、业务隔离提出要求;明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异常交易处理等义务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记录券商执业情况及执业质量,及时发现券商违规行为;强化对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不规范、不尽责以及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分,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还将加强主办券商业务培训,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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