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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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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及2013年8月7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刊登的《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20号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所持股份总计176,028,101股,占公司总股本368,867,627股的47.7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张佳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提名张晓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76,028,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张佳云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意见: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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