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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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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适房出售增值部分55%归政府
□本报记者 张敏

 □本报记者 张敏

 

 杭州市15日出台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有关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当天公布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由于经适房沿革复杂,所以采取分类处置办法,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由于经适房兼有住房保障的功能,杭州采取“收益部分归公”的处置措施。《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在此之后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对于未满5年的经适房流转,杭州市确立了回购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杭州市明确,经适房可通过内部循环等方式流转。内部循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但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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