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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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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告。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5)、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流通受限证券;

 ⑥权证;

 ⑦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⑧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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