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全面施行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度假区新一轮总体规划,加快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规范回购及拆迁地面上建筑物工程的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因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座旧厂房坐落在香山街道工业园区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与公司分别于2010年7月15日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7月19日签署了《回购协议书》。
一、2010年7月15日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
因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商贸区18号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2010年7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与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自签订协议两年内自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商贸区18号地块迁出,由政府给予22,799,500元人民币的补偿。2010年11月公司开始实施搬迁,在12月全部完成搬迁。公司已将18号地块及其上所有建筑物全部移交给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2010年12月,公司已收到首期搬迁补偿款10,000,000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
2013年8月9日,公司又收到剩余补偿款12,799,500元人民币。至此,公司已按照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收到总额22,799,500元人民币的拆迁补偿款。
二、2013年7月19日签署的《回购协议书》
因吴国用(2010)字第 06101394 号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此土地使用人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与公司签署了《回购协议书》,总计拆迁补偿款5,009,054元人民币。2013年8月9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支付的用于补偿公司拆迁安置的费用5,009,054元人民币。至此,公司已按照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收到总额5,009,054元人民币的拆迁补偿款。
本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拆迁补偿款在收到后剔除拆迁费用后记入递延收益。公司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对2013年1~9月的业绩预告中,已预计收到该款项对公司2013年1~9月业绩的影响。该会计处理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