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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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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山东海龙 公告编号:2013-04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第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第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157),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商业银行与第一被告新疆海龙、第二被告山东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做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新执字第7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46727008.10元(不包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中另行计算)。

 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清偿债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实施重整。2012年7月3日,商业银行已就本公司对商业银行向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贷款的担保责任申报债权金额人民币46,727,008.1元。山东海龙管理人根据2012年1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商业银行对本公司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7,002,443.14元,并根据本公司重整计划(《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请参看 2012 年11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对该笔债权进行了清偿,清偿金额为18,830,977.26元。2012年12月26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请参看2012 年12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2-1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对商业银行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故本次公告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新执字第7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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