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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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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3-45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转发的《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8号】。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诉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现将一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海航置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9,201,265元、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迟付款项或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迟延履行期间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二、大新华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5,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迟付款项或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迟延履行期间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三、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对上述支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海航集团对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履行上述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2,8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894元,均有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共同负担,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的内容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与公司股东权利无关。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且并非终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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