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近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分别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传票》(2013年大民初字第9653号)、《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传票》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公司及北京四环于2013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
《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6,950,684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公司、北京四环与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达法姆”)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详见2010年9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出售资产公告》)。
《协议书》生效后,公司如约履行,将北京四环4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维达法姆名下;而维达法姆所持有的 IL-2、干扰素、EP0、G-CSF等四类产品的技术资料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且维达法姆在中国进行的专利申请未获得批准。基于此事实,公司就与维达法姆、第三人高世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北京四环、维达法姆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维达法姆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45%的股权返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维达法姆承担(详见2011年11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重大诉讼公告》)。
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北京四环与维达法姆于2012 年8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 2010年9月20日江苏四环公司、维达法姆公司、北京四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北京四环公司、江苏四环公司应配合维达法姆公司及高世英取回存放在北京四环公司的属于维达法姆公司及高世英所有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维达法姆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公司45%股权返还给江苏四环公司,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几方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维达法姆公司停止授权江苏四环公司使用“生物蛋白舌下给药”专利技术(IL-2、干扰素、EP0、G-CSF等),江苏四环公司、北京四环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上述技术,不得研发、生产、销售与上述技术有关的任何产品。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七万零九百元,由江苏四环公司负担”(详见2012年8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维达法姆认为虽然解除了《协议书》,但由于原告已经依约将技术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实际已经占用使用该技术近两年之久,二被告使用技术期间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二被告在此期间却利用原告技术的独家使用权获得了巨大利益,应予以赔偿损失。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无法确定诉讼的最终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