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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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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3 证券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3-29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丰公司信托贷款项目相关问题处置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4月27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裕丰公司信托贷款有关情况的公告》(2013-21),现就裕丰公司信托贷款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裕丰公司信托贷款项目处置事项起因

 2012年4月11日和7月25日,我公司分别发行了“陕国投?裕丰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一期项目”)和“陕国投?裕丰公司二期建设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二期项目”),合计募集5.7亿元向裕丰公司提供信托贷款,其中,“一期项目”7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18%;“二期项目”5亿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16.2%。

 上述信托贷款发放后,裕丰公司依合同约定按季支付了一、二期项目部分利息。但自2012年底开始出现延期付息,我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督促其及时付息还款。鉴于此情况,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了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资产和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以求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二、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情况

 (一)本次强制执行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为了有效维护裕丰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权益,我公司作为受托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市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西安市中院受理了该执行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2月14日,我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分别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借款人,简称“裕丰公司”)、江苏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鲍崇宪(保证人)、王星星(保证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并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公证书》[(2012)西证经字第3262号],赋予上述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向被执行人裕丰公司发放了7000万元信托贷款(即“一期项目”)。

 2012年6月28日,我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分别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借款人)、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抵押人)、无锡湖玺实业有限公司(抵押人)、鲍崇宪(出质人)、无锡市保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鲍崇宪(保证人)、王星星(保证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并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公证书》[(2012)西证经字第7296号],赋予上述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向裕丰公司发放了5亿元信托贷款(即“二期项目”)。

 由于借款人无力还款,为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我公司遂向西安市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偿付借款人应偿付的信托贷款本金5.7亿元及利息;加倍支付截至实际偿付日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截至实际偿付日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外,我公司以自有资金给裕丰公司提供的2300万元贷款亦逾期,本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查封资产。

 (三)强制执行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3]西执证字第00021、00022、00026号),并于8月9日完成了对被执行人原提供抵(质)押担保资产等的查封。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事项。

 三、受让裕丰项目信托受益权的情况

 根据上述两个信托贷款项目抵(质)押担保的情况,为保证信托受益人利益,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运用不超过10亿元自有资金配置信托计划的决议精神,经公司研究决定,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配置信托计划方式,先后用72,897,777.78元、525,423,826.07元自有资金分别受让了裕丰公司信托贷款一期和二期项目受益权,我公司享有该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所有权益,原信托受益人不再享有上述信托项目受益权。

 四、本次公告的强制执行事项和以自有资金受让裕丰项目信托受益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受让裕丰项目信托受益权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保全该信托受益权项下所对应的资产后,将适时采取多种措施处置该部分资产。采取上述措施的根本目的,一是有效维护受益人权益,体现公司作为受托人的社会责任,促使信托主业持续快速发展进而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二是有效保全资产,以便处置变现。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资产处置的最终结果,公司将继续依法推进后续工作(包括以资抵债等),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处置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准确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查封申请书

 2.西安市中院执行裁定书

 3.裕丰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材料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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