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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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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26 证券简称:江南化工 公告编号:2013-036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短期融资券。(详见2012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3]CP269号),交易商协会已决定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9亿元,注册额度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及市场利率波动情况,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首期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26 证券简称:江南化工 公告编号:2013-037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3年7月30日,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河爆破”)与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库车鑫发”)签订了《工程服务合同》,为库车鑫发伯勒博克孜矿区提供穿孔、爆破等配套工程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总价款约为人民币10亿元。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库车县阿格乡阿格村伯勒博克孜

 法定代表人:池长丰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向国家允许的矿业投资。

 库车鑫发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库车鑫发没有与公司发生过类似业务的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库车鑫发注册资本1亿元,经过前期沟通与了解,库车鑫发经营情况与信誉情况良好,具备合理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

 库车鑫发伯勒博克孜矿区穿孔、爆破等配套工程服务。

 (二)工程期限

 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起始日以库车鑫发书面通知天河爆破进场时间为准。

 (三)工程规模

 合同期内,库车鑫发应给予天河爆破的,以及天河爆破应完成的岩土剥离工程总量(含煤炭方量)均不低于1.2亿立方米,具体工程量以库车鑫发按月下达的计划为准。

 (四)工程价款

 合同根据施工条件采用可调单价方式,合同总价款约人民币10亿元。

 (五)工程计量与价款结算

 1、本合同实施前,双方的书面授权代表人应共同组织对计划施工区的地形图实地测量并签字确认,作为原始方量计算基础依据。每月按钻前测量的岩土(含煤炭)自然方量(经双方确认)为基础,测量爆后方量。

 2、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实施期间每月25日为工程款结算计量截止日期,由双方书面授权代表人在现场进行一次验方与收方测算确认签字,3日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库车鑫发于次月1日向天河爆破支付工程款,遇法定节假日予以顺延。

 3、库车鑫发应按上述约定按时向天河爆破支付工程款,未经天河爆破同意,库车鑫发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付款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天河爆破支付滞纳金,如拖延工程款支付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天河爆破可以停止施工,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库车鑫发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诚实守信,不得单方解除本工程合同,否则,须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

 2、天河爆破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库车鑫发下达的月度爆破计划,天河爆破应承担由此给库车鑫发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由于库车鑫发原因导致天河爆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库车鑫发应承担由此给天河爆破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天河爆破从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爆破服务水平,增加公司爆破服务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推进公司爆破服务一体化进程;

 3、合同工期为2年,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0亿元,年均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28.18%,该合同如果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4、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2、合同工程规模较大,工程期限较长,存在工程款拖欠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天河爆破与库车鑫发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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