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 1 股分配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237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225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6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8 月 2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3 年 6 月 26 日,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3 年 6 月 27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3 年 7 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189,137,9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 1 股分配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4,728,448.275 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375 元。对于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5%。
当个人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5 元。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6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8 月 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西藏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划入其指定帐户;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891)6339150
传 真:(0891)6339041
3.邮 箱:xzly@tibtour.com
4.联络地址: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8层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