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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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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严志荣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3年7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2,486,87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伟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严志荣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2,486,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2,486,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罗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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