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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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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3-05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我公司为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洋公司)在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一案,我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公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3,800万元后,双方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详见2013年1月15日,公告2013-006号)。

 履行和解协议后,我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海洋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详见2013年1月24日,公告2013-007号)。

 今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40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蓝海洋公司支付我公司代偿款39,707,399.74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0年7月,本公司为蓝海洋公司在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后蓝海洋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提起诉讼。

 200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440号判决,判决本公司对蓝海洋公司的贷款及其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蓝海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2003年7月3日,信用社(后改制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月10日,农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京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农商行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北京分公司。

 2011年6月1日,信达北京分公司与恒兴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确认信达北京分公司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恒兴集团。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恒兴集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已代偿170.74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海洋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并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蓝海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同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2,850万元股权及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B座二层及地下二层的房产。

 2013年1月10日,我公司与恒兴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我公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3,800万元后,双方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同日,我公司支付该3,800万元汇票。后法院解除对我公司上述房产、股权的查封与冻结。

 就上述代偿款项,我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海洋公司支付该3970.74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蓝海洋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月23日,我公司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同意受理本案。

 三、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朝民初字第8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蓝海洋公司支付我公司代偿款39,707,399.74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蓝海洋公司支付我公司代偿款39,707,399.74元,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40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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