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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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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
□本报记者 丁冰

 □本报记者 丁冰

 

 财政部网站22日就《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解读。财政部称,《通知》和《规则》明确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和交易操作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产权转让的审批主体,即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通知》对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的原则、管理主体、审批程序、协议和进场的有关要求、收益上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知》重申,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通知》明确,产权转让收益上交中央财政的适用对象为中央文化企业本级,中央文化企业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产权转让收益归其上一级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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