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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中核钛白 股票代码:002145 公告编号:2013—060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于2013年7月22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全体9名董事参加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根据子公司的申请,同意为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为无锡中核华原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和无锡中核华原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为无锡中核华原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061号公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以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分为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盈利挂钩,并根据个人年度工作业绩和董事会综合考评结果确定。详细见同日公告。

三、以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章程修正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公司章程的修改及与公司章程修改有关的其他工作(《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一,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同日公告)。

四、以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内容详见公司2013-062号公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3日

附件一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第二条原条文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1]88号文《关于同意设立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20000000016870。

现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1]88号文《关于同意设立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20000000016870。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8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并于2007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31号文核准,公司向李建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本次新发行股份分别于2013年2月1日、3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第五条原条文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00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11.1940万元。

四、第十一条原条文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管理与经营,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扩大现有名优产品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努力开发新产品,改善产品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利用资本市场吸纳各种资金,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低成本扩张,使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化工企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为全体股东和职工的利益服务,带动甘肃及西北地区经济的发展。

现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管理与经营,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扩大现有名优产品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努力开发新产品,改善产品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利用资本市场吸纳各种资金,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低成本扩张,使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化工企业,为全体股东和职工的利益服务,带动企业所在地区经济的发展。

五、第十二条原条文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钛白粉、硫酸亚铁的生产、批发零售、研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的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钛白粉、硫酸亚铁、改性聚丙烯酰胺、余热发电、硫酸渣,化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工程设计,化工设备设计、加工制作,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

六、在原第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七、第十七条原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9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41,011.194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八、第三十九条原条文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达前款所列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第五十三条原条文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十、第六十三条原条文为: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对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有规定的,按照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时间,开始和停止办理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手续事宜。

不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或者虽然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但却没有按照公告通知的登记时间办理参加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报到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无权参加、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现修改为: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不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或者虽然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但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参加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报到登记手续的股东、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无权参加、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十一、第八十条原条文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三)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释和说明。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进行表决,但其表决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

现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三)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释和说明。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进行表决,但其表决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

十二、第一百零八条原条文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的金额范围内,决定单项对外投资。超过该比例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资产收购、资产出售或资产置换的权限为:收购、出售或置换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收购、出售或置换的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收购、出售或置换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30%。若按上述任何一项标准计算出的比例超过30%,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在5000万元范围内,决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超过该金额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之前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前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现版本中为第三十九条,调整后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该规定执行。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第一百九十二条原条文为: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现修改为: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十四、按照新增和修改后条款,对原条文重新排序。

股票简称:中核钛白 股票代码:002145 公告编号:2013—06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公司2013年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努力实现预定产量和盈利目标,需要增加银行授信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由公司为子公司的银行授信等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表决,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钛白)及其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普钛业)提供不超过4亿元的担保;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无锡中核华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中核)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担保,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此事项进行审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18日,注册资本:13,970.1426万元;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新化路1号;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工业硫酸(有效期至2016年9月19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钛白粉、硫酸亚铁、改性聚丙烯酰胺、余热发电、硫酸渣、砂滤水,化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工程设计,化工设备设计、加工制作,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

2、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建锋;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成立时间:2004年1月2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无机粉体填料,氯化法钛白粉、金红石型钛白粉、锐钛型钛白粉、纳米钛材料、钛金属等。

豪普钛业是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金星钛白占其75%的股份。

3、无锡中核华原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无锡中核华原贸易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钛矿石、钛矿原料(不含危险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五金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类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截止目前,上述担保事项尚未发生,待金星钛白、豪普钛业、无锡中核取得贷款额度,本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协议》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合同担保期限为自担保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金星钛白、豪普钛业、无锡中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以保证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于其获得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由于金星钛白、无锡中核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豪普钛业为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给本公司带来重大风险,且有利于该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金星钛白提供担保20,000万元额度,实际担保20,000万元;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中核华原(上海)钛白有限公司担保不超过20,000万元额度,实际担保2000万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为人民币22,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为子公司拟累计担保额度不超过90,000万元(其中之前对金星钛白担保2亿额度用完,对中核华原(上海)钛白有限公司担保额度2亿元,实际使用2000万元)。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561.55万元,为2012年度报告数据;在2013年2月份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根据2013年1季度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12,157.37万元,目前已担保额度占净资产比例为19.6%,若本次5亿额度全部使用完毕累计担保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64.3%。上述担保全部为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3日

股票简称:中核钛白 股票代码:002145 公告编号:2013—06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10:00

3、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31日(星期三)。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7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附后)。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法: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3年8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3、登记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4、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邮编:243000

联系人:张成 电 话:021-60721305 传真:021-60721307

电 话:0555-2111828 传真:0555-2111822

四、其他事项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3日

附件一: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拟亲自 / 委托代理人 ,出席贵公司于2013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10:00时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举行的贵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 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日期:2013年8 月 日 签署:

附注:

1、 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 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帐户复印件。

3、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附上填写好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股数:

委托日期:2013年8月 日

一、表决指示;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2、《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二、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日期:2013年8月 日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签名(委托人

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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