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雁洋镇松坪村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
5、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俊丰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597,0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85%。公司的9名董事、3名监事、4名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597,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2013年6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3年7月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