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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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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3-018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公司为协助执行人

 2. 涉案金额为:货款396144.8元

 3.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确定,本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进程及结果,亦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执字第15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现将通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本院在执行郑州国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廛河特种油墨厂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中,于2001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原名称: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2001)洛民初字第29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1)洛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你单位协助执行:“1、停止支付洛阳市廛河油墨厂在你单位的货款50万元。2、停止支付日期从2001年1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3日。”该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擅自向洛阳市廛河特种油墨厂支付的款项超过50万元,到该案执行时仅剩10385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396144.8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

 逾期拒不追回,本院将依法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你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核查情况

 本公司自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执字第15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后至公司档案室查询历史资料,在公司档案室未找到任何关于此案件的其他资料及法律文书。

 上述案件所指事件发生时间为2001-2002年期间,关于此事项的知情人员及经办人员均已离职,公司正组织工作人员翻找十年前的存档资料,以了解此事项的详细情况,相关事项仍在核查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确定,本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进程及结果,亦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执字第15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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