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3-024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框架协议书,属于协议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框架协议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
3、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4、公司股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复牌。
一、投资概述
(一)为了充分利用本公司子公司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国能”)持有的西藏阿里地区的盐湖资源,更好的完善锂产业发展,我公司子公司西藏国能及陕西国能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国能”)拟将在甘肃省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高纯度碳酸锂项目。经友好协商,公司子公司西藏国能(原西藏阿里圣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国能于2013年7月17日与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
(二)该投资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约主体
甲方:甘肃省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
乙方: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陕西国能锂业有限公司
2、项目内容
乙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藏西建设盐湖开发基地的精神,依托独有的西藏盐湖资源,拟将在甘肃省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大型高纯度锂项目。该项目包含前期初加工在内,总投资6-7亿元人民币,形成年产能达1万吨高纯度锂(以碳酸锂计),年产值约7亿元,税收约1.5亿元,创造500个以上工作岗位。根据项目开发进度,逐渐形成以锂为核心的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发展链,使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国际锂产业的重要一级。
3、项目建设及管理
1)乙方投资项目需建设用地面积首期约300亩。
2)甲方有权根据项目规划和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国家政策予以供地。
3)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更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4)本项目计划在2013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周期分两个阶段,预计4年。
4、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在高纯度锂项目上报批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确保乙方投资的高纯度锂项目享受国家关于西部开发和关于高科技、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甘肃省所有符合项目的优惠政策。
2)乙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甲方应尽力完善项目建设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给、排水,电,通讯等。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上述合作内容目前签署的仅为框架协议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框架协议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根据项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3-025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西藏城投”)接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城投”)的通知,就北方城投与自然人谢玉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详见2010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0-022 号《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详见2011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1-004号《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谢玉林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详见2012年12月4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2-029号《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三)终审判决后,谢玉林仍不服上述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3年6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抗(2013)2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民一(民)抗字第32号),裁定如下:
1、本案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永盛苑楼盘为北方城投公司在2009年借壳上市资产重组前开发建设的项目,该项目的损益已结转入北方城投公司的净资产并注入了上市公司,为确保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闸北区国资委承诺如因注入资产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发生赔付义务,由闸北国资委承担,故本案对上市公司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