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深中法房初字第8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东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合作开发“黄金台山庄”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2012年4月27日公开披露的2012-16号《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3年5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
二、判决情况
2013年5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宝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3433.73元,由原告宝东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裁决的诉讼情况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对外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为初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利润未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房初字第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