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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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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6
债券代码:122206 债券简称:12赛轮债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扣税后无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35元;限售自然人股东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除息日:2013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2年末总股本37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总额为56,700,000元(含税)。无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35元;限售自然人股东扣税后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35元。

 扣税说明

 (1) 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如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135元。

 (4)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共27名):

 自然人股东:杜玉岱、陈金霞、孙戈、何东翰、延金芬、虞然、刘芬芳、刘涛、孙健、纪长崑、杨德华、王斐、周天明、宋军、任家韬、周波、靳春彦、朱小兵、陆振元、曲蔚、刘燕生、刘连云、孙彩、于祥东。

 法人股东: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三橡有限公司、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苏州新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股0.135元向其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规划部

 联系电话:0532-68862851

 联系传真:0532-68862850

 联系人:宋军、李吉庆

 七、备查文件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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