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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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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3-057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1日上午10点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股份226,895,789股,占全部股份46,508万股的48.79%,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4、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审议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895,789股,其中同意票226,895,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3年7月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时间为:2013年7月1日上午10∶00-12∶00。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一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26,895,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895,789股,其中同意票226,895,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敬前 唐都远

 郭雪青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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