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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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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大宗交易灰色操作空间
万晶

 □本报记者 万晶

 

 大宗交易原为提供便利通道,进行一对一交易,避免交易量巨大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然而现实中大宗交易平台的运行却大幅偏离其设计初衷,一些诡异的大宗交易被认为存在利益输送、操纵股价及偷逃税款的嫌疑。业内人士呼吁,大宗交易系统亟待细化规则和监管,大宗交易定价基数可考虑调整为二级市场实时交易价格,对大宗交易折溢价幅度应制定更细化规则,结合交易量实行不同幅度的折溢价限制,同时对买入方设置一定的限售期,并完善大宗交易信息披露,更详细披露交易双方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目前,某些大宗交易成交量不大却出现较大的折溢价,虽然看起来只是交易双方的利益交换,并不直接影响到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但实际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定价秩序,甚至涉嫌非法的利益输送。不仅如此,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大笔减持期间,往往伴随着二级市场股价异动,被视为大小非与专业投资公司联手操纵股价。大幅折价交易往往还涉及到股东减持套现的避税行为。

 为避免大宗交易成交价大幅偏离二级市场实时成交价格,造成利益输送,有专业人士建议,首先可考虑将大宗交易的定价基数由收盘价调整为交易当日二级市场的实时价格,缩小买卖双方的灰色操作空间。

 折溢价幅度制定更细化的规则,也是规范大宗交易行为,避免利益输送或偷逃税款的重要举措。目前,沪深交易所均要求,单笔成交量达到50万股或成交额达到300万元的A股交易,都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完成。对于真正需要大宗交易的,是大额的减持和买入,给予这类交易较大的自主定价权,符合大宗交易平台的设计初衷。而小额的大宗交易出现大幅度的折溢价,背后往往涉及利益输送或偷逃税款,也是监管难点。

 专业人士建议,沪深交易所可考虑对不同额度的大宗交易的折溢价幅度作出细化的分级管理,如对换手率较低、单笔交易量在100万股以下,或单笔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大宗交易,折溢价幅度应限制在3%以内,缩减这类交易量较小的大宗交易的自主定价权限。以此类推,对成交量或成交金额较大的大宗交易,相应的扩大折溢价幅度限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大额的大宗交易,实行折溢价10%的最大浮动限制。

 部分股票频繁出现的利好不断、股价持续拉高与大宗交易激增、大小非持续减持形影不离的怪相,也让大宗交易受到投资者诟病。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大小非与投资机构联手操纵股价获得非法利益,对大宗交易的买入方设置一定的限售期成为业内讨论的热点。如此一来,可以增加接盘方的不确定性,防止接盘方低价从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后,很快又从二级市场直接卖出获利。对大宗交易买入方设置限售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正常交易,维护市场正常定价秩序,起到保护普通投资者的作用。

 交易规则有待细化,大宗交易信息披露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增加透明度。目前针对大宗交易的买卖双方仅披露到所处的营业部层面,这无助于市场了解大宗交易的实际买卖双方,以及其买卖的目的和动态,这为参与大宗交易的双方掩盖了真实目的,甚至容易误导市场。如果信息披露能够更加充分,将参与大宗交易的买卖方信息细化到实际买卖的机构和个人,那么其交易行为则能够彻底得到公开,有利于避免一些灰色操作手法。而且有资格参与大宗交易的买卖方均为实力较强的机构或个人,对买卖双方进行详细信息披露的难度并不大,这些信息有利于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进行科学决策,对监管部门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监管也大有裨益。

 此外,还需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核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对于潜藏在大宗交易中的疑似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重点监察,必要时可以对可疑账户采取措施,比如冻结、核查等。在降低对二级市场冲击的初衷下,大宗交易亟须进一步细化规则和完善监管,进一步保障大宗交易平台的规范化、正常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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